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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3-12-17

案件名称

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与杨武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9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长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钟瑜,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武。再审申请人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杨武从2010年1月1日起转正后的工资为每年25万元,其中工资的40%即10万元作为年度考核工资,年末考核后一次性发放,由于杨武工作未满12个月,其不应获得年度考核工资,二审酌情认定杨武的年度考核工资5万元缺乏依据。二审确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却予以改判,属适用法律错误。杨武提交书面意见认为,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的申请再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杨武是否应获得年度考核工资。《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绩效管理制度》记载公司对员工实行月度绩效考核制度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7.2.1载明:“每年年终按照公司的考核流程,公司将组织对全体员工的业绩考核,考核成绩由人力资源部通过员工《绩效考核成绩统计表》汇总与员工年终绩效奖金挂钩”,7.2.2.1载明:“在连续12个月内,部门经理(含)以上级别员工业绩考核成绩累计有六个月(含)以上的每月考核成绩排名是同级别员工中最末一位的,或者因为业绩考核的原因,被累计处以两次及以上降薪经济处罚的,公司劝其辞职或者对其处以除名的行政处罚”。杨武于2010年9月21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后,于同年10月21日填写了《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员工离职程序表》,公司总经办负责人曾强俊等分别在该表部门负责人栏签名,同日,杨武还填写了《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员工离职工作交接清单》、《杨武离职交接清单》,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陆明分别于2010年10月21日、2010年10月22日在该二份交接清单上签名,双方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杨武转正后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未满12个月,达不到公司年度考核的时间要求,但公司的绩效管理制度中对该种情形未作出明确规定,不应获得年度考核工资。加之,双方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二审考虑到杨武转正后在公司工作接近一年,酌情认定杨武的年度考核工资为5万元并无不妥。虽然二审确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因对相同的事实存在不同的认识而进行改判,并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治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