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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巴法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黄╳╳与被执行人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巴法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67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乡坡月村。申请执行人黄xx,女,1973年8月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黄xx,男,1969年9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凤山县凤镇松仁村。申请执行人李xx、黄xx与被执行人黄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的(2012)河市民一终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由被告黄xx赔偿给原告李xx、黄xx死亡赔偿金11000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8元,申请执行费69元。权利人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xx于2013年3月9日自愿把2000元存入我院执行款专户作为死亡赔偿金。2013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后,本院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当天把余下款额和执行费汇入我院执行款专户。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4日领取死亡赔偿金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河市民一终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国立审判员  韦崇涛审判员  莫卫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