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世武与被告庆城县马岭镇马岭村砖瓦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武,庆城县马岭镇马岭村砖瓦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873号原告李世武,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庆城县人。被告庆城县马岭镇马岭村砖瓦厂法定代表人:边金元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武与被告庆城县马岭镇马岭村砖瓦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武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程选道审判员 代其龙审判员 安永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攀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