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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一终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李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与杨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杨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一终字第006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委托代理人:方成云,舒城县庐镇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负责人:朱文东,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敏,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兵。上诉人李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的(2013)舒民一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明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明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撤回上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明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应军代理审判员  魏 晋代理审判员  鲍忠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宝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