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与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城行初字第9号原告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清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开征,陕西省蒲城县人。委托代理人秦升,西藏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义泉,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军,工伤保险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美朵才宗,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第三人陈安坤,男,汉族,1959年2月出生,山东省郓城县人,现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陈隆建,男,汉族,1974年11月出生,现住拉萨市。原告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陈安坤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徐 翠 玲审判员 次 拉审判员 索朗普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