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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增培与珠海市平沙南星实业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61号原告赵增培,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8018。被告珠海市平沙南星实业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谢铮辉。委托代理人刘佩香,广东广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淑浩,广东广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增培诉被告珠海市平沙南星实业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增培撤回对被告珠海市平沙南星实业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增培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朝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思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