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卓庆与谢哲艾、珠海云辉游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70号原告张卓庆,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2418。委托代理人霍艳辉,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宁,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哲艾(英文名:TSEJACK),男,身份证号码(护照号):BA644919,加拿大居民。委托代理人关炳强,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9(0),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黎鹏,广东维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云辉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负责人CLINTONCHIU-HONGYUEN。委托代理人关炳强,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9(0),香港居民。��告张卓庆诉被告谢哲艾、珠海云辉游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卓庆的委托代理人霍艳辉、林宁,被告谢哲艾的委托代理人黎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珠海云辉游艇有限公司经法庭公告送达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期间,因被告谢哲艾经营的云辉游艇公司经营欠佳急需资金周转,因此通过朋友关系找到原告借钱用于公司周转。2012年6月20日,被告谢哲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还款期限为2012年12月20日,被告作为担保人,也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2012年11月5日,两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还款期限为2012年12月5日,双方为此签订有借款合同及收据,同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逾期还款,则须每天向原告支付借款总额5%的违约金,同时还须赔偿原告��追讨欠款产生的律师费等其它合理费用。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违约金;2、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谢哲艾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意见,对律师费也予以认可,但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被告珠海云辉游艇有限公司经法庭公告送达没有到庭,也没有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0日,原告与谢哲艾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谢哲艾向张卓庆私人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承诺于2012年12月20日还清,如逾期,则每日向张卓庆支付借款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逾期达三天,贷款方有权追讨欠款。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为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该借款(包括无法联系及借款人失踪等)情况下,担保人应无条件偿还该笔借款。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张卓庆有权向法院起诉,同时由谢哲艾承担追款费用(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及其他产生的费用)。谢哲艾、珠海云辉游艇有限公司分别在借款人、担保人一栏签名、盖章。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收到借款15万元。2012年11月5日,张卓庆又与谢哲艾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人民币5万元,2012年12月5日还清,其余内容与上一份借款合同一致。因上述借款人民币20万元未偿还,原告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花去代理费人民币8000元。另查明,被告云辉公司为外国法人独资企业,投资公司为WINFAIRINTERNATIONALINCLIMITED,谢哲艾为该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收据、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一、关于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借款合同,可以证实原告与谢哲艾间的借贷关系,谢哲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现原告在诉讼时效内要求还款,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告要求违约金8万元,明显超出相关贷款利率规定,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自约定还款期满日即2012年12月6日来计算利息。三、关于律师费,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因此,该费用8000元应由被告谢哲艾承担。四、关于担保,被告珠海云辉游艇有限公司作为担保���,约定在谢哲艾无法偿还债务时(包括无法联系及借款人失踪等)负清偿责任,现谢哲艾住所发生变更,原告要求谢哲艾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被告珠海云辉游艇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25条、第1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哲艾(英文名:TSEJACK)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卓庆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2年12月6日起计算至被告珠海云辉游艇有限公司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谢哲艾(英文名:TSEJACK)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卓庆支付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三、被告谢哲艾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告珠海云辉游艇有限公司对以上被告谢哲艾的债务负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卓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决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5646元,由被告谢哲艾、珠海云辉游艇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张卓庆、被告珠海云辉游艇有限公司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谢哲艾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明星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人民陪审员 贾福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晓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第25条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第125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