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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本翠与高华军、盛五英、高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本翠,高华军,盛五英,高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270号原告:刘本翠,女,汉族,193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高华农。被告:高华军,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盛五英,汉族,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谢树安,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伟,汉族,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高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本翠诉被告高华军、盛五英、高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云茂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远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