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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四终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王梅霞与青岛全球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梅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四终字第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全球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积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佳明,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娴,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梅霞上诉人青岛全球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解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马安强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王娟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本案应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599元,退还给上诉人青岛全球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解 鲁代理审判员 王 娟代理审判员 马安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