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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2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97)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初字第289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永令。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新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