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2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97)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初字第289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永令。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新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