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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20-06-03

案件名称

陈立明、何卫珍等与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陈立明;何卫珍;何燕;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案由

其他(公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资行初字第27号原告陈立明(曾用名陈立军),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原告何卫珍,女,1963年3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何燕,女1983年9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岳峰,益阳市资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机构代码:00646697-9。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五一西路532号。法定代表人:雷伟平,局长。委托代理人:聂文,法制大队大队长。原告陈立明、何卫珍、何燕不服被告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公安户籍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协商,原、被告达成共识。原告陈立明、何卫珍、何燕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明、何卫珍、何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张文蔚审 判 员  曹 进人民陪审员  杨文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易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