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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楼民一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黄桂林与黄美清、黄冬梅、黄梅香赡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一初字第340号原告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苗圃夏万新村。委托代理人盛龙生,湖南人和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静,湖南人和法律援助工作站实习律师。被告黄**,男,44岁,住岳阳南湖新苑,系原告之儿子。被告黄**,女,49岁,住湖南省华容县团洲乡农科村,系原告之长女。被告黄**,女,46岁,住湖南省华容县团洲乡团东村,系原告之次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黄**、黄**、黄**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负担。审判长  刘海涛审判员  李跃雄审判员  陈正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