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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工人,住涉县。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涉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被告李某某于2013年3月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国毅,孩子未满周岁,现被告李某某处于分娩后一年内。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因此,原告张某某起诉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宝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世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