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欧子族与欧醉浪、奉新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288号原告欧子族,男,193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苏仪,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醉浪,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斌,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奉新维,女,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子族与被告欧醉浪、奉新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子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撤诉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欧子族承担。审 判 长 刘志文审 判 员 康 静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春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