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4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高继昌与成都市昌林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继昌,成都市昌林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266号原告高继昌。委托代理人高小琼,原告女儿。被告成都市昌林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慧如,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宇。原告高继昌与被告成都市昌林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高继昌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继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继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朱军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