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容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卢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容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某某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容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周 泽审判员 姚永光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