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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陈晓和与王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和,王功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1699号原告陈晓和。被告王功文。原告陈晓和诉被告王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功文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王功文系同学关系,被告称因生意上资金需要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250000元的借条,并口头称一个月后还款,现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借据和银行汇款单各一份。证明被告王功文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4日,被告王功文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款250000元的借据一张。被告至今未将此款偿还原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供借据以及转账证明各一份,足以证明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功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晓和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张智贤审 判 员  杨 健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