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执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信信用社、宋仙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信信用社,宋仙荣,李学广,崔存江,袁德伟,孙红峰,赵海国,魏茂迁,孟凡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1055号申请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信信用社。住所地:阳谷县书院街东首。负责人:辛世伟,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宋仙荣,女,1969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学广,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崔存江,男,1980年6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阳谷县综合大市场A区。被执行人:袁德伟,男,1988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孙红峰,女,1980年11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赵海国,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魏茂迁,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教师,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孟凡昌,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阳谷县。申请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信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宋仙荣、李学广、崔存江、袁德伟、孙红峰、赵海国、魏茂迁、孟凡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商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价值30万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广义执行员 魏 武执行员 姚继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衍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