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李瑞牛与李栓刚、杨少锋建筑设备租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牛,李栓刚,杨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344号申请执行人李瑞牛,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区龙背乡东风村*组,农民。被执行人李栓刚,男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河西乡徐家村*组,农民。被执行人杨少锋,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区下吉镇旭光村*组,农民。上列当事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瑞牛于2013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返还租赁物,诉讼费8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少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返还之租赁物价值9000元,被执行人在2013年10月19日前一次性给付李瑞牛9000元。协议后,被执行人杨少锋依约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瑞牛9680元,本院于同年10月11日将9680元全部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李瑞牛。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此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0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