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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崔友朝与被告王孝堂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友朝,王孝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556号原告崔友朝,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被告王孝堂,男,195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友朝与被告王孝堂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友朝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崔友朝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友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崔友朝负担。审 判 长  陈宏峰代理审判员  王志芳人民陪审员  林 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慧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