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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执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执行案决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3)栖执字第79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运宏船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常,经理。被执行人郝常,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岛西里2号内2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12)烟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郝常持有普通护照(G47282508),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许郝常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烟台正海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郝常出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牟 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