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法执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诉马熊飞、康朝勃、唐阿梅、张娟、邱天社、李莉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马熊飞,张娟,康朝勃,唐阿梅,邱天社,李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法执字第004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负责人郇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熊飞,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娟,女,汉族,被执行人康朝勃,男,汉族,被执行人唐阿梅,女,汉族,被执行人邱天社,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莉莉,女,汉族,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012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9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361.92元,利息1206.2元,诉讼费150元,执行费3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案件款21356.2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全部领取,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01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 苑代理审判员 冉军岗代理审判员 史志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