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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法执行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三明市庆云贸易有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三明市庆云贸易有限公司,杨兆庆,陈兰,福州万胜隆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金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黄克清,黄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行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东新四路中银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558909-2。代表人郑宇,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友务,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职工,住三明市梅列区。委托代理人陈建北,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职工,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三明市庆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列区列西富华新村29幢103室。组织机构代码:71734502-2。法定代表人杨兆庆,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兆庆,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三明市庆云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陈兰,女,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福州万胜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500号2号楼6层601、602室。组织机构代码:75310187-7。法定代表人黄克清,董事长。被执行人三明市金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列西永利钢材市场1幢8号。组织机构代码:79606722-6。法定代表人危玉淋,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克清,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福州万胜隆贸易有限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黄若云,女,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三明市庆云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住三明市梅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执行人三明市庆云贸易有限公司、福州万胜隆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金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杨兆庆、陈兰、黄克清、黄若云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于2013年10月10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本金8102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鉴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需要一定的时间,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炬火代理审判员  冯 勇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美珍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