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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甲离婚纠��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354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某甲,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3年6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08年3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份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孩王某乙。二人婚初感情尚可,后来双方经常吵架,被告在外赌博经常不回家,原告劝阻被告不听,并且殴打原告。现已无共同语言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辩称,2008年3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孩王思琪某。其他均不属实,我们感情较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份,二人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孩王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婚初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13年5月3日,原、被告发生争执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陈述;2、Z371502-2013-003189结婚登记记录证明一份。以上证据业经当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长,且自愿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说明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同居生活中共同生育一女孩,之后,双方又自愿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已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二人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未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夫妻之���理应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及构建和谐家庭出发,双方以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耿 利审判员 刘龙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