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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民三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刘翠英与叶玉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英,叶玉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民三初字第809号原告:刘翠英,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旭辉,奉化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玉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翠英与被告叶玉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翠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翠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翠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翠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桔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佳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1、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