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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赵佩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马乖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佩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马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01号申请执行人赵佩智,男,汉族,生于1945年6月2日,退休干部,住宝鸡市渭滨区广元路19号院3号楼。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李培义,任总经理。被执行人马乖明,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18日,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尚村*组。赵佩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马乖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马乖明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佩智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6945.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马乖明自觉履行了判决义务,并交纳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国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