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2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叶丽梅与王丹丹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2377号原告叶丽梅,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被告王丹丹,女,1987年6月4日出生。被告史跃虎(兼王丹丹之委托代理人,王丹丹之夫),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原告叶丽梅(以下称姓名)与被告王丹丹、史跃虎(以下均称姓名,一并提起时称二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叶丽梅及史跃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丽梅诉称:2013年6月12日,我与二被告夫妇签订租赁合同,我将北京市朝阳区某街某中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主卧出租给二人,租金每月1700元。合同期限原为一年,签约人为王丹丹,后因王丹丹有严重违约行为,我们又重新签订了租期为一个月的短租合同。2013年7月6日,我对王丹丹说因经济困难,短租一个月可能不能及时退还押金,希望二被告继续租住,遭到二被告拒绝。此后,王丹丹报警,常营派出所民警出警,并建议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我未退押金二被告可以起诉。此后两天,我多次遭到二被告的干扰和暴力,并数次报警,警官劝导我同意二被告继续居住,至7月11日房租到期时再搬离房屋。7月8日,二被告租住的卧室东西几乎被搬空,我要求两人将钥匙留下遭到拒绝,史跃虎抢夺我的手机并威胁我,还当众说我骗租户的钱,冲突之中我到楼下要求保安报警,警察出警,当晚我和史跃虎被警方带到派出所做笔录。7月9日,我接到房主张伟的电话,告诉我史跃虎打电话给他说我有转租骗钱的行为。7月15日,我发现豆瓣网上署名“项脊轩”于7月8日上午10时10分发布侮辱、诽谤我的帖子,泄露我经历的单位及个人的民事纠纷,说我实施骗钱行为,又在7月9日发布“最新进展”。从帖子的内容及发布时间看发帖人“项脊轩”的真实身份就是二被告。我是一个重度抑郁症患者,并伴有严重的焦虑状态,二被告在合同未到期、未办理退房手续的情况下就说我骗取押金,并对我发生暴力行为,更发布内容不实的帖子侮辱诽谤我,给我造成严重人格、名誉的损害和精神伤害,致使我病情恶化,经济负担加剧。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20万元,其中房屋租金损失12万元,病情反复增加的医疗费8万元;2、二被告赔偿我精神损失费10万元;3、二被告立即删除2013年7月8日在豆瓣网上发布的“提醒、帮顶、谢谢!常营某小区黑二房东”帖子,并在豆瓣网同一板块发表对我的公开赔礼道歉声明。二被告共同辩称:我们和叶丽梅之间就是押金的纠纷,史跃虎和叶丽梅交涉过两次,但我们从来没有对她进行过侮辱诽谤,也没有干扰,反而积极配合她进行转租。豆瓣网上的帖子不是我们发的,我们没有发过这样的帖子,而且从帖子的内容看无论是转发量还是评论量都没有对叶丽梅造成损害,故不同意叶丽梅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北京市朝阳区某路某街某中区某号院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叶丽梅向业主张伟承租,承租后进行了分租。2013年6月12日,叶丽梅与王丹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王丹丹向叶丽梅承租涉案房屋卧室一间,面积16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3年6月12日至2013年7月11日,月租金1700元,押金5100元。合同第八条约定:双方均对该房屋具有安全、干净生活的良好习惯,公共环境卫生需共同承担,自觉维护。如有对生活用品、家具、家电等设施造成毁坏,须负责维修,不能维修的须按购买金额赔偿。第十条约定: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相当于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王丹丹向叶丽梅交纳了租金及押金6800元,二被告入住涉案房屋。2013年7月8日,叶丽梅与二被告因退还押金问题发生争执并于20时50分许报警,后民警将双方带回常营派出所内调解,但未调解成功,二被告在警察协调下搬离涉案房屋,并交还房屋钥匙一把。2013年7月8日上午10:10:10,豆瓣网www.douban.com/group/41114573/的网址上出现题为“提醒,帮顶,谢谢!常营某小区黑二房东!”的帖子(以下简称涉案帖子),发帖人署名“项脊轩”,内容为“情况说明:二房东手机号码:135XXXX****,名字:叶丽梅。其手中有几套房,全部长租于房主,然后分租,通过收取租金来回运转于几个房子间!其身上现在有不下五个官司,全部与房东、租户,其以前公司有牵扯!因其骗取了N个租户的房租!本人也刚被骗三个月房租:它不退钱,说没钱!!!任凭起诉!威胁:起诉对其无效,因结果强制执行也不行,就是没钱!!!本人已准备起诉,让恶人有恶报,看到的朋友请注意了!并帮着顶一下!防止其它朋友也遭到此情况!谢谢!最后找一下:之前被此女欺诈,骗取租金的租户朋友,一起维护下自己的权益!再次谢谢!”。2013年7月9日11:03:02,项脊轩在上述帖子下跟帖,内容为“最新进展:昨天首先报案在派出所解决,录完口供,警察调解,其就是不退房租!最后警察建议:法院起诉!我正准备起诉中……”上述发帖内容叶丽梅通过北京市正阳公证处(2013)京正阳内民证字第3988号公证书进行了公证。2013年7月17日,王丹丹以租赁合同纠纷将叶丽梅诉至本院,要求叶丽梅退还押金5100元;2013年8月12日,叶丽梅起诉本案。2013年9月5日下午,上述两案一并开庭,现租赁合同纠纷已经(2013)朝民初字第2898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决叶丽梅退还押金5100元,双方对该案均未上诉。在本案2013年9月5日庭审过程中,叶丽梅当庭申请对涉案帖子发帖IP地址等情况进行调查,本院遂依法向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发函询问相关情况。2013年9月17日,上述公司回函我院,内容包括“涉案帖子的发帖IP为×××,对应的地理位置属于运营商控制,公司无法获取。发帖用户名“项脊轩”的用户ID为×××,注册时间2012年9月18日,注册邮箱×××,该用户目前已经主动注销账号,注销时间为2013年9月5日17时49分19秒,注销原因为“我在清理多余账号”。涉案帖子发布于名为“北京无中介租房”的群组,该板块是由豆瓣网用户自行申请创建并自行管理的论坛,发布的内容主要是与租房有关的信息”。叶丽梅对上述回函的内容表示认可,并称“项脊轩”的注册邮箱手机号137XXXX****就是史跃虎的手机号码,能够证明涉案帖子是二被告一起发的。史跃虎则称“项脊轩”的注册邮箱和邮箱显示的手机号码确实是自己的,但自己并未注册过“项脊轩”这个用户名,也没有发过涉案帖子,不知道是谁用自己的邮箱注册的。另查,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函件后已对涉案帖子进行了先行处理,目前该贴在该网站已经无法显示。叶丽梅陈述其为重度抑郁症患者,二被告发布涉案帖子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并造成了精神和经济的双重损失,包括:1、病情加重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有病历、药品说明书及医疗费发票佐证;2、因与涉案房屋房主长签三年租赁合同,涉案帖子的发布导致其他租户看到不敢再租涉案房屋,已经住进来的也要搬出去,产生了租金损失,但对损失的具体情况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3、精神损失,涉案帖子有侮辱诽谤的内容,对其精神造成了极大伤害。二被告对上述损失及相应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叶丽梅的病情及租房情况均与本案无关。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租赁合同》、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处方笺、北京市普仁医院门诊专用处方、盐酸帕罗西汀片说明书、庭审笔录及上述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名誉,是指社会公众对自然人或法人的综合评价。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从涉案帖子的情况来看,发布时间为7月8日叶丽梅与二被告就退还押金事宜发生矛盾之后,描述的纠纷过程详尽、具体,又在双方经派出所调解不成后第一时间跟帖通报进展及起诉意图,与叶丽梅及二被告的矛盾发展均能够一一对应,此其一;其二,发帖人“项脊轩”使用的注册邮箱及手机号码均为史跃虎所有,且“项脊轩”于本案2013年9月5日下午5点注销,时间恰好是本案第一次开庭结束之后,史跃虎称由他人使用其邮箱进行注册及发帖,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认为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能够认定涉案帖子即为史跃虎所发。目前并无证据证明王丹丹亦共同实施了发帖行为,本院对叶丽梅主张王丹丹亦为发帖人的主张无法采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史跃虎发表涉案帖子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叶丽梅的名誉权以及应否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叶丽梅起诉的自述,租赁合同即将到期时曾对王丹丹说因经济困难可能不能及时退还押金,随后双方发生一系列矛盾,退押金事宜通过诉讼途径才得以解决。史跃虎发布涉案帖子的动因就在于与叶丽梅就涉案房屋租赁事宜的纠纷,“其手中有几套房,全部长租于房主,然后分租,通过收取租金来回运转于几个房子间,其身上现有不下五个官司……本人也刚被骗取三个月房租”的描述实质上是认为叶丽梅无合理理由拒退押金,并对叶丽梅的租房状况及双方矛盾的过程进行的描述,尚不具有侮辱、诽谤的情节;而关于“常营某小区黑二房东,骗取N个租户的房租,让恶人有恶报”等表述亦是在发生矛盾情况下的评论,虽具有感情色彩但系对叶丽梅未退还押金不满的正常理解,尚不构成侮辱、诽谤的情节。叶丽梅称涉案帖子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帖子导致社会公众对其的评价明显降低,亦无法证明由于涉案帖子致其遭受了医疗费、房租等实际损失,不能认定史跃虎发布涉案帖子的行为构成了对其名誉权的侵犯,故本院对叶丽梅基于此提出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院对史跃虎遇到矛盾后的处理方法并不赞同。在网络自媒体极度发达的当下,涉案帖子虽不至侵权,但言语过激且指名道姓,还涉及其他与己无关的内容,极易将矛盾扩大化。虽然法律赋予公民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但是,对自己不满行为的评论与指摘亦应有度,应当通过真诚、善意的方式促使矛盾解决,若借机发泄、肆意扩大矛盾,则违背了言论自由之立法本意。本院希望史跃虎引以为戒,今后加以注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丽梅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叶丽梅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