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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新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新刑初字第37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2004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05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8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09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方××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内量刑。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6月18日晚,被告人方××在新昌县××街道××号乔某某具厂工作期间,寻机在乔某某具厂三楼财务室旁消防箱内拿得王某办公室钥匙,尔后开门进入,在未锁的办公桌抽屉内的两只皮包内窃得人民币37500元。2、同年7月一晚,被告人方××在乔某某具厂工作期间,溜门进入乔某某具厂三楼王某房间,在墙壁××着××内窃得人民币1500元。3、同年8月初一晚,被告人方××在乔某某具厂工作期间,溜门进入乔某某具厂三楼王某房间,在办公桌抽屉内窃得重6.25克的黄某某指一枚。后以人民币1940元的价格销售于新昌县七星街道一帆风顺打金店。4、同年11月一晚,被告人方××在乔某某具厂工作期间,插片进入乔某某具厂三楼石某办公室,在办公桌抽屉内窃得石某房间钥匙一把,之后用该钥匙打开石某房间,在房间床头枕头下窃得人民币4200元。5、2013年3月底4月初一晚,被告人方××攀爬铁栅栏进入乔某某具厂,先插片开门进入三楼王某房间,找到王某办公室的钥匙。之后用该钥匙开门进入王某办公室,在橱柜内窃得××内的人民币19000余元。6、同年5月一晚,被告人方××攀爬铁栅栏进入乔某某具厂,尔后溜门进入三楼王某房间,从墙上挂着的一皮包内窃得人民币10000元。7、同年6月一晚,被告人方××攀爬铁栅栏进入乔某某具厂,尔后使用铅丝将三楼王某办公室内办公桌下的皮包勾出,窃得包内的人民币2600余元。8、同年6月一晚,被告人方××攀爬铁栅栏进入乔某某具厂,使用之前窃得的石某房间钥匙欲打开三楼石某房间门入内行窃时,被厂内职工发现,被告人方××即遗弃房间钥匙逃离。后于2013年8月17日被抓获归案。综上,被告人方××实施盗窃作案八起,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7288���。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石某陈述,证人陈某、邹某证言,新昌县公安局扣押清单,辨认笔录,作案工具照片,打金店收购记录复印件,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新昌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鉴字(2013)第18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09)绍新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能当庭自愿认���,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新昌县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钥匙一把予以没收存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新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珠娜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