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彬民初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彬民初字第00728号原告闫某某,男。被告车某某,女。原告闫某某与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闫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闫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育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曼凝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