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雨执字第3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潇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彭亚军、蒋卫英、旷建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潇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彭亚军,蒋卫英,旷建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雨执字第372-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潇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505号。法定代表人欧运富,董事长。被执行人彭亚军,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蒋卫英(系彭亚军之妻),女,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旷建宏,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彭亚军、蒋卫英、旷建宏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三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义务,三被执行人现仍未履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已于2012年6月15日依据(2012)雨民初字第1713-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彭亚军、蒋卫英所有的,登记在其二人所生儿子彭宸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桔园小区2片湘银公寓005栋001号商业房产一套(权证号码:004384**)。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潇湘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上述被查封房产的实际所有人彭亚军、蒋卫英,及该房产现在的产权登记所有人彭宸协商后同意以885450元变卖该房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部分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彭亚军、蒋卫英所有的,登记在彭宸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桔园小区2片湘银公寓005栋001号商业房产一套(权证号码:00438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颖审判员 杨眺宇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