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民初字第3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肥民初字第3047号原告李某,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张言明,肥城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陈玉利。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言明,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玉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10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孩陈某甲。两人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又系再婚,双方没有充分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两人常因生活琐事吵闹,甚至动手。婚后被告未有固定工作,收入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开支。特别是近一二年,夫妻矛盾激化,已无法继续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还有感情,且被告现在没有劳动能力,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均系再婚,两人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陈某甲,现跟随原告生活。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患有高血压多年,且患有××和脑梗。2013年9月2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案经开庭审理,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复印件、陈姝宁户籍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女,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被告身体患病,需要原告在生活中予以照顾。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多从家庭、孩子方面考虑,双方互敬互爱,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解 霞人民陪审员 张钦华人民陪审员 董玉堂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宁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