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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商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油专业合作社、李庆民与李庆民、于海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油专业合作社,李庆民,于海霞,李宪林,李卓会,李英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291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油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沙镇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郭海广,主任。委托代理人杜景忠。被告李庆民,男,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于海霞,女,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系李庆民之妻)。被告李宪林,男,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卓会,男,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英然,男,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油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李庆民、于海霞、李宪林、李卓会、李英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油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油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耿 利审判员 刘龙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