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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阿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祝隆伍与杜平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隆伍,杜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阿民初字第62号原告祝隆伍,男,出生于1962年2月15日,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无业,()。被告杜平,男,约40岁,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祝隆伍诉被告杜平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隆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祝隆伍负担。审判员  哈再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