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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苍民特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2013)苍民特字第45号陈丽婷、陈权光申请宣告谭业连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丽婷,陈权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45号申请人陈丽婷(公民身份号码×××8022),女,200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号。申请人陈权光(公民身份号码×××801X),男,200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号。法定代理人陈宝霞(系陈丽婷、陈权光叔父),男,农民,住广西××××号。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丽婷、陈权光申请宣告谭业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丽婷、陈权光诉称,其父陈炳林于2012年3月16日病故,其母谭业连于2009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故申请人陈丽婷、陈权光申请宣告谭业连失踪。经查,陈炳林与谭业连于1995年同居并生育陈丽婷、陈权光后,于2012年3月16日病故,谭业连于2009年1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陈丽婷、陈权光随其叔父陈宝霞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6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谭业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谭业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谭业连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陈丽婷、陈权光申请宣告其母谭业连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谭业连为失踪人;二、指定陈宝霞为失踪人谭业连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范天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国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