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06
案件名称
牛建刚与魏凯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建刚,魏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牛建刚,男,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卢明洲,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凯,男,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牛建刚与被告魏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魏凯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后,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建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明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亲戚,2012年5月26日,被告以投资为由向原告借款1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2年7月26日,月息1.5%。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2年6月11日偿还我借款本金5万元,2012年7月9日偿还1万元,2012年10月10日之后偿还过3万元,2013年1月10日之后偿还过4000元,余款本金26000元及全部借款利息至今还。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26000元及至起诉日的利息71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魏凯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2012年5月26日,被告因借原告现金12万元为原告书具借条1份,借条记载:今借到牛建刚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月息1.5%,使用期限为2个月(2012.5.26-2012.7.26),逾期不还视为违约,以车抵押(鲁AK00**),借款人魏凯,2012.5.26,370305198308216237,章丘市怡和家园5#4单元102。借条下方记载:收到借款伍万元,牛建刚,2012.6.11。借条背面记载:7月9日收到借款壹万元,牛建刚,2012年7月9日。现因被告未能全部偿还原告借款,致原告诉来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陆续偿还本金94000元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原件及借条上关于还款的记载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能全部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6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应计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牛建刚借款本金26000元及应计利息(利率:按月息1.5%计;本金:自2012年5月26日至2012年6月11日按12万元计,自2012年6月12日至2012年7月9日按7万元计,自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10月10日按6万计,自2012年10月11日至2013年1月10日按3万元计,自2013年1月11日至起诉日即2013年5月9日按26000元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魏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聪雅人民陪审员 景义哲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记录陈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