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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罗桂彬与被告杨宝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桂彬,杨宝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罗桂彬,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杨宝甜,女,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罗桂彬与被告杨宝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宝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困难于2000年12月27日在四会市区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写下欠据,确认借原告100000元。被告至今没有清还该借款,近两年也没有主动联系原告沟通偿还债务问题,且现今原告已无法联系到被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迅速偿还借款100000元,从起诉日按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算利息。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借款100000元给原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没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诉讼中,原告围绕其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信息查询网上打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2000年12月27日《借据》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举证进行辨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主要证据为原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均予采信。综合以上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0年1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写下借据,上写:借罗桂彬人民币100000元正。经原告追讨,被告一直未归还该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负有还款义务且对原告主张的债权未提出抗辩,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本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宝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桂彬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春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韵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