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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绍兴思源针织有限公司与嘉兴鼎邦家具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思源针织有限公司,嘉兴鼎邦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77号原告:绍兴思源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东浦镇鲁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谭皇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尚义,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鼎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宏伟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远桂、张林华,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绍兴思源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鼎邦家具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绍兴思源针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思源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思源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21元,减半收取4610.5元,由原告绍兴思源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万景审 判 员  陈 旻人民陪审员  徐玉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宪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