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执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伟与韩剑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韩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牛执字第1509号申请执行人杨伟。被执行人韩剑。杨伟申请执行韩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金牛民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日17在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1500元,执行费82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杨伟申请执行韩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岚审判员 李 铮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涂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