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郑巧诉被告顾永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巧,顾永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郑巧,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茂勇。被告顾永丰,居民。委托代理人倪正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巧诉被告顾永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巧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巧负担。审判员 蒋 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丽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