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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郑巧诉被告顾永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巧,顾永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郑巧,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茂勇。被告顾永丰,居民。委托代理人倪正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巧诉被告顾永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巧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巧负担。审判员 蒋 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丽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