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1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507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靖边县红墩界镇敖包梁村,农民。被告王某某,身份情况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景相国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