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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芝执恢字第4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三站分理处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三站分理处,李柳青,黄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芝执恢字第4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三站分理处,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前进路22号。被执行人李柳青,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黄伟杰,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的(2010)芝民社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30日,依法委托烟台国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李柳青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天府街19号楼富豪国际广场8-1-12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烟房权证福私字第××号,建筑面积155.81平方米)。2013年9月9日,买受人尹敖竹(身份证号码:××)以677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天府街19号楼富豪国际广场8-1-12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尹敖竹所有。上述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尹敖竹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尹敖竹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赵玉涛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