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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9-12-0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关支行与孙斌斌、张亚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关支行;孙斌斌;张亚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商初字第2541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关支行,住所地,平度市郑州路南端。法定代表人王松涛,行长。被告孙斌斌,男,1986年4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开发区。被告张亚萍,女,1984年8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孙斌斌。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关支行诉被告孙斌斌、张亚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关支行诉称,2010年9月20日,被告孙斌斌、张亚萍(夫妻)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50万元,于2013年8月10日到期,并用本人位于平度市莹住宅楼2号楼东单元4层东户一处房地产做抵押。原告按约向二被告发放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孙斌斌、张亚萍无正当理由未足额偿还上述借款本息。要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5000元及至2013年8月30日利息26735.61元,共计171735.6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孙斌斌、张亚萍均辩称,借款属实,要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孙斌斌、张亚萍欠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关支行借款本金145000元,至2013年8月30日利息26735.61元,共计171735.61元。于2013年11月15日前还清。案件受理费3735元,减半收取1868元,由被告孙斌斌、张亚萍负担,于2013年11月15日前直接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学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