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力萍与刘丽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力萍,刘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756号申请执行人:王力萍。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执行人:刘丽梅。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王力萍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刘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临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刘丽梅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58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刘丽梅名下的银行存款166699元强制执行,法院垫付75500元。执行费35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刘丽梅缴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美弘审 判 员 曹茂冰审 判 员 李淑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薛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