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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嵩法执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营信用社与马恩贤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营信用社,马恩贤,张小秧,马顺平,张贵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嵩法执字第224-1号申请执行人: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营信用社被执行人:马恩贤被执行人:张小秧被执行人:马顺平被执行人:张贵秧申请执行人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马恩贤、张小秧、马顺平、张贵秧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嵩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马恩贤、张小秧、马顺平、张贵秧偿还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营信用社借款413805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营信用社在法定期限向我院申请执行。受理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恩贤、张小秧、马顺平、张贵秧发出执行通知,四被告经传唤都到庭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经本院查明,四被告家境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本院(2013)嵩执字第22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李艳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 李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