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弋民一初字第01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龙与曹蓉、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曹蓉,董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弋民一初字第01139号原告:陈龙,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曹蓉,女,汉族,1982年8月2日,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董明,男,汉族,1984年1月26日,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诉被告曹蓉、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龙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俊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