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白林与朱中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白林,朱中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保字第15号申请人王白林,男,1953年5月13日生,汉族,退休职工,高中文化,住沙河市。被申请人朱中信,男,1973年4月2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申请人王白林与被申请人朱中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朱中信在江南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南水北调中线漳古段SG6标施工项目部的保修金15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白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中信在江南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南水北调中线漳古段SG6标施工项目部的保修金15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元晓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