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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经刑初字第0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镇经刑初字第0087号公诉机关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宗义曾因吸毒,于2013年6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经检诉刑诉[201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宗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宗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8日10时许、12时许,被告人王宗义在其租住的镇江新区丁岗镇平昌新城新怡苑19幢203室,提供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冰壶”等吸毒用具,先后2次容留王某、谢某、吴某(均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冰毒”各1次。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宗义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被告人王宗义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宗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宗义与王某、谢某、吴某(均已行政处罚)系朋友关系。2013年6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王宗义在其租住的镇江新区丁岗镇平昌新城新怡苑19幢203室,提供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冰壶”等吸毒用具,容留王某、谢某吸食毒品“冰毒”各1次。同日12时许,被告人王宗义又在该室容留吴某吸食1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王某、谢某、吴某、冷某等人的证言,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尿样提取、检测情况、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证、检查笔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毒品专用收据、证据保全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王宗义亦当庭自愿认罪,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宗义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宗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宗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王宗义的犯罪事实、情节、归案后的表现,以及已落实帮教、监管措施等情况,认为对被告人王宗义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宗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芳芳人民陪审员  束德华人民陪审员  王纪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修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修八)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