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朝民初字第37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陈伟诉张全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张全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7272号原告陈伟,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保洋,北京市隆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全河,男,1967年9月9日出生。原告陈伟(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全河(以下简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赵保洋,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2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租给我,租期一年,租金每月1700元,并交一个月押金。合同到期时被告称继续将房屋出租给我,让我交三个月房租,我在2013年2月20日交给被告5100元,可被告又说家里来人,房屋不能租了,让我搬走,说搬走后将5100元和押金退给我,我就于2月21日搬走。后找对方退钱,对方一直不予理睬,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退还租金5100元、押金1700元。被告辩称:我从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将涉案房屋以每月1700元的价格租给原告,合同为一年。合同到期后原告想要继续住,但当时手头紧,就先给了我一个季度的租金5100元,我要求其尽快补齐剩下的房款,但过了两个月,原告一直没有联系我。2013年5月19日,原告给了我两套钥匙,说不租了,当时没有退给他押金是因为水费没交齐,直到5月26日才交齐。此后,我在小区见过原告一次,双方约定周末谈一下,但到现在为止原告也没有联系过我。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按年度交纳租金,且未提前30天通知我不租房,而且现在原告手里还有一套钥匙。原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不租房,应当补差价1350元;双方口头约定原告不看电视,不交纳收视费,但实际上原告自己拉了线看电视,应当补我15个月的收视费270元;原告于5月19日搬走,但26日才去物业交齐水费,我26日才能委托中介另行出租。综上,我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1日,被告作为出租人(甲方),原告作为承租人(乙方)、北京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作为居间人(丙方),就涉案房屋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房屋租赁期限自2012年2月21日至2013年2月20日,月租金为1700元,按年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交纳了一年房租及1700元押金。合同到期后,原告称被告想继续出租涉案房屋,并于2013年2月20日收取原告房租5100元,但次日即要求原告搬离。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表示原告因为手头紧只支付了一个季度的房租,直到2013年5月19日搬离涉案房屋,并于5月26日去物业处交纳了剩余水费。就此,被告提交《钥匙托管协议》,该协议显示被告将钥匙委托北京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托管的时间是2013年5月26日;提交被告与余星龙、北京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签署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起始时间为2013年6月10日;提交5月26日的水费收据,共同证明原告系5月19日搬离涉案房屋。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收据、《钥匙托管协议》、收条、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何时腾退涉案房屋,原告仅提交了2013年2月20日交纳房租的证据,但并未举证证明其于2013年2月21日腾退,而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原告于2013年5月19日腾退,故原告主张的此项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辩称的抵扣押金的意见,均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全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陈伟押金一千七百元;二、驳回原告陈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全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陈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翔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月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