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枣屯民一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屯民一初字第30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清亮人民陪审员  龙树发人民陪审员  史世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