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行审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3)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周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东行审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818号。法定代表人楼东江。被执行人周志华。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3)(傅)第6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3年5月16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对周志华涉嫌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予以立案调查。该局查明,2011年8月13日,周志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苍头村集体土地上动工建设。经现场勘测:建筑占地面积247平方米;四至:东田,南为周长根户、西至路、北为周光金户。至调查为止,已建好两层。据周志华陈述,该建筑物建成后用于住宅使用,产权归周志华。周志华所占用的247平方米土地类别为水田,在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为基本农田属限制建设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周志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周志华将非法占用的24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苍头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周志华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4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24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苍头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24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三个月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6月3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9月4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3)(傅)第6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3)(傅)第6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敏代理审判员 田惠仙人民陪审员 曹春其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钱 霞